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国台办:教育交流是目前两岸交流最活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6-29 文号:国税发[2004]8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现就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原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新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纳税人在上述地点之外选择汇算清缴地点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二)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投资者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变更情况,新老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1.核实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是否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情况,新的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2.加强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核实其是否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因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

      3.对提供虚假说明资料,借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