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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7-20 文号:国税函[2004]9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地将本地区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如实填写“截止6月3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进出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进出口司服务器(上传目录://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累计欠退税办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

      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目前相关电子信息缺失无法审批退税、预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楚能够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配其他地区使用;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剂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退税申报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下同)与其相关电子信息仍核对不上的货物,以及退税申报纸质凭证存在审核疑点的货物,各地一律将其列入附表 “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查,相关电子信息仍然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交由税务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经检查存在偷、骗税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上报地区:   单位:万元

    ┌────────────────────────────────────────────────── ─┐

    │ │清算上报累│ 7月10日统│截止7月10 │截止7月10 │列入“待核查退(免)税额”│已分配解决│  │  │

    │ │   │   │   │   │─────────── │   │计划 │计划 │

    │ │计欠退(免)│ 计累计欠│日审核通 │日办理累计│合│信息核│涉嫌骗│其他│累计欠退 │结余 │缺口 │

    │ │税额  │ 退(免) │过累计欠 │欠退(免)税│计│对不上│税原因│原因│税计划 │  │  │

    │ │   │ 税额 │退(免)税 │额  │ │原因 │  │ │   │  │  │

    │ │   │   │额  │   │ │  │  │ │   │  │  │

    │─────────── │─────│─────│─│───│───│──│─────│───│───│

    │退│   │   │   │   │ │  │  │ │   │  │  │

    │税│   │   │   │   │ │  │  │ │   │  │  │

    │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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