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热点新闻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百度主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日期:2005-4-5 文号:署办函[2005]94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空白打印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经了解,该关做法是从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和现场操作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并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研究确定的。但由于签发的证明联办理退税超出了云南省的范围,影响了一些企业及时退税。

    对以上情况,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主要是为满足企业自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需要。鉴于目前我属已有统一印制的报关单证明联,为保证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及企业及时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我署已通知该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为减轻企业重新申请签发证明联的负担和缩短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对昆明机场海关关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不再重新签发。请通知各地退税部门,上述期间内签发的A4纸质证明联数据经与电子数据验核一致即可认为昆明机场海关签发。

    特此至函。



    二○○五年四月五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