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期:2005-10-10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1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5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小 欧蓝德牌 帕杰罗速 CJY6470E CFA6470F/ CFA CFA 丰田牌 丰田牌 尼桑牌 途乐
BJ6450A 跑BJ2025 CFA6470L 2030 2031B SCT CA6510 ZN6452 4759cc

单位 计 优雅/ 系列 猎豹4缸 猎豹4缸 系列 系列 6490 系列 WAG/WAD 越野车
豪华 (不含B1型)

北京 1 1

天津 1 1

河北 12 2 2 1 2 1 2 2

山西 12 6 1 1 1 1 1 1

内蒙古 1 1

辽宁 12 2 5 5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