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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7-24 文号:国税发[2006]1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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