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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4-10-25 文号:财税[2004]1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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