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日期:2004-11-1 文号:国税函[2004]120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以此次转发的通知为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对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后,由财务部门逐级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2)。
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网上LOCAL-财务司-支出处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网上CENTRE-财务管理司-支出处“公款购保险清退表”目录下。报送文件的内容包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及数据软盘。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清退工作联系电话:人事司63417521李平、张明;财务司63417204冯宁林、63417276李建良
附件:1.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1.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
| 评论 论坛 留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