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
  •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荣获“爱国拥军模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8-17 文号:财税[2005]12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