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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5-8-1 文号:国税函[2005]75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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