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1)持工商部门开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并携带应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税务所核准。(2)持税务所核准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税务机关核准后,作停业处理,同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核准停业通知书》。(3)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对未按期复业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作非正常户。
转载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