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百度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日期:2005-10-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查看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空一格)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空一格)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空一格)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