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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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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或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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