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日期:2006-12-19 文号:国税发[2006]18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分别于11月10日和12月8日互致信函,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安排》应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在内地,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安排》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29日以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