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7-1-26 文号:国税函[2007]1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3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00 北京市丰台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498 深圳市南山区 
    铁道部建厂工程局上海建筑工程公司  135 上海市普陀区 
    中铁建工集团设计院涿州研究所  5 河北省涿洲市 
    中铁建工集团设计院深圳分院  20 深圳市罗湖区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75 北京市西城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00 江苏省南京市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  200 北京市丰台区 
    合 计  3933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