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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1-10 文号:财监[2007]1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

    查看正文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四条 专员办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开展重点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专员办与省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省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一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原因说明。

    第七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见附1),对送审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2)。

    第九条 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专员办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局送审材料之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择部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地核查。专员办实地核查的县(市)一般应不少于3个。

    在实地核查中,被核查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代征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专员办在实地核查中,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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