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6-12-5 文号:财税[2006]1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 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系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系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系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