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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项目汇编
日期:2005-12-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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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关代征税款免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建税。([85]财税字第69号)

  2.个体经营征免税。个体户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临时经营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5]财税字第69号)

  3.退税。对因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财税字第143号)

  4.困难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税或免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减税或免税。一般不予以单独减免。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85]财税字第143号)

  5.涉外企业和个人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4]38号)

  6.金融保险业减税。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7]5号)

  7.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8.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9]43号)

  9.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

  10.黄金交易所免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财税[2002]142号)

  11.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

  12.转制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建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37号)

  1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建税。(财税[2003]141号)

  1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城建税。(财税[2003]212号)

  15.“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13号、227号)

  16.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231号)

  1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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