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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
日期:2006-3-1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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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由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征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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