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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2005-12-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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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路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显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二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号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包括:与各种采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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