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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变更个体经营户享受个税再就业优惠
日期:2006-7-2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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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是一名下岗人员,现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老板。最近中央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甲准备把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甲这样做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无论是新办个体经营户还是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均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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