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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日期:2005-11-2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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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件规定,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我国是参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之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4、37条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9条规定,对使馆内的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派遣国在接受国所雇人员外,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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