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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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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发[1995]34号)

  4.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发[1996]2号)

  6.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进口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国发[1997]37号)

  8.技改进口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国发[1997]37号)

  9.进口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10.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2.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3.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4.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进口物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进口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19.进口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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