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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规定
日期:2006-2-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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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受退税的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摘自国税发\[199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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