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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税控收款设备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5-7-1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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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如》(财税[2004]167号)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同时文中明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另外,对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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