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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
增值税的减免
(一)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主要是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能享受减免税,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能享受减免税,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业企业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的减免
残疾人员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残疾人员的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一种税,因此,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那么也就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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