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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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