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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免税项目汇编
日期:2005-11-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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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6条)

  (1)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2)经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4)经财政部批准减税、免税的其他车船。

  2.外交免税。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官员、外交人员及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0)财税字第2号、国税发[1994]28号)

  3.自行车免税。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外国通讯社、贸易团体等单位及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4.特定船舶免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5.特种车辆免税。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6.具体税额确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具体税额,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条例第9条)

  7.资产处置免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财税[200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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