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摘自财税字\[1998\]47号) 2、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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