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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经营税收减免期的规定
日期:2006-3-2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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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外[1986]102号:

  关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营业,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获利年度的确定应是上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并取得盈利的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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