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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6-1-1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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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服务业”税目所对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服务型企业具有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结构。因此,国家鼓励绝大多数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由此对除极少数限制发展之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分别规定了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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