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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捐赠年度纳税优惠
日期:2006-8-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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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凡是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十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据了解,这十家单位具体包括: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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