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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有关税收政策
日期:2006-9-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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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文件中规定:

  一、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缴房产税。

  二、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三、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缴印花税。

  四、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的免征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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