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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6-2-1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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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1999年前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摘自财税\[1999\]273号)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份比例低于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摘自《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3、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3\]137号)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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