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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税的免税项目汇编
日期:2005-11-2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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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军队企业移交地方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牧业税的,移交地方后,3至5年内继续免征牧业税。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级政府确定。(财税[2001]31号)

  2.宁夏免税。宁夏规定,牛、马、骆驼、仔羊不征收牧业税。(宁政发[1989]22号)

  3.内蒙古免税。内蒙古规定,驴、骡及耕役畜,当年仔畜,良种公畜,科研牲畜、种畜,商业部门临时放牧的牲畜,牧区学校勤工俭学放牧的牲畜,免征牧业税。 (内政发[1989]128号)

  4.青海免税。青海规定,对科学试验的牲畜、良种公畜、中、小学校自养自食的牲畜,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农户耕畜3头以内,免征牧业税。(青政[1995]35号)

  5.甘肃免税。甘肃规定,对耕畜、役畜、种畜,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军马场的军马,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免征牧业税。(政府令17号第5条)

  6.新疆免税。新疆规定,当年仔畜、配种站种畜,境外引进的优良种畜、科学试验牲畜、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牧放的牲畜,耕畜、役畜牧业户5头,农户3头;免征牧业税。(政府令45号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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