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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进口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
(2)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4)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5)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的范围比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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