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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水利行业主要税收优惠
日期:2005-7-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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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2.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的生产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3.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可以定期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照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购进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和10%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其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集中的育林基金。

    7.农村信用社可以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8.下列项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3)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5)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其中,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满以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6)外国企业为发展中国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难,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过农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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