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录用的“四残”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持有残疾证件的复员退伍军人除外),残疾程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经税务部门认定。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