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 (2)外国企业来源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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