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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可享税收优惠
日期:2006-10-1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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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可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可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等,免征增值税。此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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