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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优惠
日期:2006-3-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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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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