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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动漫产品可享软件业税收优惠
日期:2006-9-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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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明确了发展我国动漫产业的若干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换句话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等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服务业”5%的税率。

  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还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但动漫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已非常明晰,优惠政策的含金量很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次规定的税收优惠支持的对象是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且企业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税务等部门组织的动漫企业的认定和年审,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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