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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总局出台国税函[2006]249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运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其应退的所得税有国税局办理,可直接抵缴次年税款也可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得超过已征税额,超过部分由地税局办理退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运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地税局代征税款入库时,应统一使用地税票据,并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加强和落实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地税局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及时传递给国税局;应退所得税超过国税局已征部分由地税局办理退税的,国税局应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将退税信息及时传给地税局;
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退税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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