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型劳服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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