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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加工等企业免征06年所得税
日期:2006-9-2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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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今年内与家禽养殖业相关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

  据了解,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业实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优惠政策。今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这次两部门发出的通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通知还明确,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此外,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本省(区、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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