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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6-1-1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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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出台较早的鼓励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早在1994年,为鼓励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后,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鼓励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扶持性政策,明确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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