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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区(行业)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5)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6)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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