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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渔业企业免税优惠
日期:2005-7-1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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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现行税法对内资渔业企业规定了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有农口远洋渔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国有农口企业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税。从事远洋、海外捕捞业务的企业应当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事业单位从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从具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赞助;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另外,税法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金币总公司,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上述两项或者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按照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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