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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所得税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税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条例第12条)
2.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细则第41条)
3.境外所得税抵扣方法。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在汇总纳税时,可在“分国不分项抵扣”和“定率抵扣”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抵扣方法。一是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二是经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额。(财税字[199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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