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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财税[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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