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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登须办理的手续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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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要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办理步骤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后,会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然后按以下原则开具"证明":

    (1)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具体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2.企业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3.转注审验:如果企业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须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有"证明"上转注。

    4.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查后,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所领购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企业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5.企业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证明"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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